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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关于发布《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5-12-254



附件 1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通信建设市场对通信建设服务企业的特 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信息通信工程项目 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有效开展信息通 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协 调信息通信建设市场主体企业自主制定、 自行发布,供市场自由 选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 成企业、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的 综合评价。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企业诚信、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 素。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 设分会负责制订。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协调、管理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对服务能力评价结果进行审定。服务能 力评价设立“央企受理单位 ”和“省受理单位 ”。

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为央企受理单位,负责企业甲级 服务能力和央企服务能力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委托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通信行业协会为省受理单位,负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申  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及本省除甲级服务能力外的其他级别服务能  力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服务能力设定与评价

第八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暂设:信息通信网 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 评价、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

第九条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企 业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服 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 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企业从 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服务 能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一条 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是对 企业从事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不 设等级。

第十二条 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和水 平的评价,服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

第十三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由中国通信 企业协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对信息通信建设企业从事工程服务工作的技术人 员实施验证审定管理,对信息通信行业特需专业人员实施登记管 理。信息通信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 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 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受理的申请,应及时予以评价,不予评 价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由通信工程建设 分会统一印制、管理并加盖“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印章。

第十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服务能力证书有效 期为 3 年。企业满足服务能力升级条件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九条 服务能力证书届满后需要原级别申请续办的,企 业应当在服务能力证书的有效期届满 4 个月前, 向受理单位提出 延续申请,续办取得的服务能力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二十条 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 个工作日 内根据服务能力等级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 无误后,换发服务能力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服务能力证书遗失,可以申请补办,补办 服务能力证书须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服务 能力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违规出租、 出借、转让服务 能力证书、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服务能力证书 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违反通信建设合同行为的, 除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外,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 将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及违约程度,给予服务能力证书等级降级或 撤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违规相互串通, 以不正当手 段谋取中标(经查证属实或未中标情节严重)的,或以低于工程 实际成本价(经查实)投标(已中标)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予 以通报整改;重复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服务能力证书等 级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弄虚作假取得服务能力证书 的,一经查实,作如下处理:

1.对新申请服务能力评价时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记录 在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服务能力;

2.在企业服务能力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项服务能力升级;

3.在企业服务能力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按低一等级服 务能力核定,或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服务能力延续;

4. 因弄虚作假撤销服务能力证书的, 自撤销服务能力证书 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相应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服务能力评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 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 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内容的。

4.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评价不予通过理由的。

5.在评价过程中向外泄露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2025 年修订)


1 总则

为规范对信息通信建设企业在人员配置、企业业绩、管理能 力、企业诚信、社会责任、从业范围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信息 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 力、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据《信息通 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特制定信息通信 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本评价条件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协调信 息通信建设市场主体企业自主制定、自行发布,供市场自由选用。

2 基本条件

2.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 位的企业或社会法人组织(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0.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 的工作场所。

2.0.3 管理能力、诚信、社会责任


2.0.3.1 管理能力。企业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 过国家认可的机构评价; 已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 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0.3.2 诚信。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近两年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2.0.2.3 社会责任。企业税务信用良好;无重大劳务纠纷。

3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方案、施 工图策划与编制,设备配置、选型及采购,软件开发,工程实施, 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全过程的活动。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 业服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3.1 甲级服务能力水平

3.1.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3.1.2 企业主要人员

3.1.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6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 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1.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8 人,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2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7 人。

b)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

3.1.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

b)现场管理人员

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20 人;通信、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施工员不少于 30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 不少于5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不少于 5 人;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不少于 12 人。五类人员合计不少于 72  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c)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不少于5 人。

d)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3.1.3 企业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或者 4 项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或者近5 年累计承担投资额2 亿元以上的信息通信网络 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3.2 乙级服务能力水平

3.2.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3.2.2 企业主要人员

3.2.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4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2.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3 人,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2 人。

b)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 人。

3.2.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

b)现场管理人员

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 15 人;通信、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施工员不少于20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 不少于3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不少于 3 人;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不少于9 人。五类人员合计不少于 50   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c)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不少于3 人。

d)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3.2.3 企业业绩

近 5 年内完成2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5 项投资额400 万元以上或者近5 年累计承担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信息通信网络 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3.3 丙级服务能力水平

3.3.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3.3.2 企业主要人员

3.3.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 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3.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2 人,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12 人,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0 人。

b)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3.3.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

b)现场管理人员

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 12 人;通信、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施工员不少于 18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 不少于2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不少于2 人;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不少于4 人。五类人员合计不少于 38   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c)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不少于 1 人。

d)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3.3.3 企业业绩

近 5 年内完成 1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5 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者近 5 年累计承担投资额 5000 万以上的信息通信网络 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3.4 业务能力

甲级:具有承担各种规模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能 力。

乙级:具有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下的信息通信网络系 统集成业务的能力。

丙级:具有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信息通信网络系 统集成业务的能力。

4 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 级和乙级服务能力分为通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服务 能力只设通信工程专业。

4.1 甲级服务能力水平

4.1.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4.1.2 企业主要人员

4.1.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8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 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1.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 10 人。

b)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2 人。

4.1.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0 人。 申请服务能力中 包含通信工程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通信工程)不少于40  人; 申请服务能力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通 信铁塔)不少于 10 人。

b)信息通信监理员不少于 50 人。

c)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

d)现场管理人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 10 人。

4.1.3 企业业绩

企业近 5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或者 4 项投资额 1500 万元以上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或 者近 5 年承担过以下8 项中的4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工程质量合格。

a)年完成8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 2000 条公里以上的本 地网电缆线路;或 1000 孔公里以上的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 项目 3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工程。

b)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 30 个以上;


c)年完成8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d)年完成800 个基站或400 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 程

e)年完成 500 端 155M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50 端 2.5G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20 端 10Gb/s 以 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

f)年完成 1 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 8 个 以上城域数据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g)年完成4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 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 8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h)年完成 200 个以上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4.2 乙级服务能力水平

4.2.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 100 万元以上。

4.2.2 企业主要人员

4.2.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 并具有通信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2.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 6 人。

b)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


于 2 人。

4.2.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5 人。 申请服务能力中 包含通信工程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通信工程)不少于25  人; 申请服务能力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通 信铁塔)不少于 5 人。

b)信息通信监理员不少于 35 人。

c)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 12 人。

d)现场管理人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 3 人。

4.2.3 企业业绩

企业近 5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1500 万元以上或者 5 项投资额 600 万元以上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或 者近 5 年承担过以下8 项中的3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工程质量合格。

a)年完成4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 1000 条公里以上的本 地网电缆线路;或 800 孔公里以上的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 项目 15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工程。

b)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 15 个以上;

c)年完成4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d)年完成400 个基站或200 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


e)年完成 300 端 155M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30 端 2.5G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10 端 10Gb/s 以 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

f)年完成2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 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 4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g)年完成2 个以上 1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

h)年完成50 个以上塔高80 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 程。

4.3 丙级服务能力水平

4.3.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 50 万元以上。

4.3.2 企业主要人员

4.3.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 并具有通信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3.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 3 人。

b)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 于 1 人。

4.3.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0 人。

b)信息通信监理员不少于20 人。

c)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6 人。

d)现场管理人员。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2 人。

4.3.3 企业业绩

企业近 5 年内完成2 项投资额 700 万元以上或者 5 项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或 者近 5 年承担过以下 7 项中的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工程质量合格。

a)年完成2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 500 条公里以上的本 地网电缆线路;或 400 孔公里以上的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 项目 1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工程。

b)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 8 个以上;

c)年完成2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d)年完成200 个基站或200 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 程

e)年完成 200 端 155M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20 端 2.5Gb/s 以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或 5 端 10Gb/s 以 上传输设备安装、调测工程。

f)年完成 1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 2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g)年完成 1 个以上 1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

4.4 业务能力

4.4.1 甲级具有承担各种规模的下列监理业务的能力:

a)通信工程专业: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管 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等专业工程;

b)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

4.4.2 乙级具有承担下列监理业务的能力:

a)通信工程专业:工程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省内有线通 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等专 业工程。

b)通信铁塔专业:塔高80 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4.4.3 丙级具有承担下列监理业务的能力:

工程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省内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数 据通信、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等专业工程。

5 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5.1 服务能力水平

5.1.1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80 万元以上。

5.1.2 企业主要人员

5.1.2.1 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5.1.2.2 技术人员

a)通信或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 1 人,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 人。

b)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5.1.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a)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

b)现场管理人员

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不少于4 人;通信、 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施工员不少于6 人;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 不少于 1 人;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不少于 1 人;通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不少于 3 人。五类人员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c)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1.3 企业业绩

近 5 年累计承担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但首次申请服务能力的除外。

5.2 业务能力

具有承担连接至信息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 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的能力。

6 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条件

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

6.1 甲级服务能力水平

6.1.1 净资产

机构净资产 100 万元以上。

6.1.2 主要人员

6.1.2.1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 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6.1.2.2 专业技术人员

(1)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 人,工程师不少于 5 人。

(2)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6.1.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持有招标师或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登记证书且从事通 信行业工作 3 年以上者不少于20 人。持有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证书者不少于 5 人。

6.1.3 评标专家库要求

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8 个专业且每个专 业不少于20 人的评标专家库。

6.1.4 招标代理业绩

机构近 5 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8 亿元以上。

6.2 乙级服务能力水平


6.2.1 净资产

机构净资产 50 万元以上。

6.2.2 主要人员

6.2.2.1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6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 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6.2.2.2 专业技术人员

(1)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工程师不少于 3 人。

(2)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6.2.2.3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持有招标师或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登记证书且从事通 信行业工作 3 年以上者不少于 10 人。

持有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证书者不少于 3 人。

6.2.3 评标专家库要求

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 5 个专业且每个专 业不少于20 人的评标专家库。

6.2.4 招标代理业绩

机构近 5 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4 亿元以上,但 首次申请乙级服务能力的除外。

7 附则

7.1 本评价条件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7.2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特需专业人员(以下简称: 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 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特需专业人员是指能满足信息通信 行业工程建设特殊需要、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作经验 和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信息通 信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通信、铁塔、数字三个专业)、信息 通信监理员、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信息通信工程项目设 计总负责人(A 类、B 类)、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和现场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 ”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特需专业 人员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协调、 管理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工作,负责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受理单位受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委托,协 助组织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意见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制订。

第二章 人员能力要求

第七条 信息通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1.能够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 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信息通信工程造价标准 及有关政策规定,能正确编制或审核工程概预算;

2.具备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 录进行预算调整的能力;

3.具备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 竣工后的验收工作能力;

4.具备工程的结算工作能力;

5.具备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 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 价测算,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能力;

6.具备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的能 力;

7.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的能力;

8.具备完成工程造价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归档的能 力;

9.具备协助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 执行情况的能力。

第八条 信息通信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力要求。

1.通信及数字专业要求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数据及相关专 业、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铁塔专业 要求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 有 3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3 年内参与过 3 项以上(含 3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 目;

3.具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能力;

4.具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的能力;

5.具备指导、检查初级监理人员工作的能力;

6.具备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的能力;

7.具备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8.具备进行工程计量、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的能力;

9.具备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的能力;

10.具备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参与工程竣 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能力。

第九条 信息通信监理员能力要求。

1.具有 1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2 项以上(含2 项)信息通信建设项目监 理;

3.具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的能力;

4.具备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的能力;

5.具备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6.具备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的能力。

第十条 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 2 年以上从事通 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从事过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业务;

3.具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招标采购业务的能力;

4.具备协助招标人策划制定招标方案,配合招标师参与招标 采购全过程,处理异议,解决争议的能力;

5.具备参与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的能力;

6.具备协助招标人订立和管理合同的能力;

7.具备协助招标人形成相关招标采购文件的能力;

8.具备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信息通信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包括 A 类、B 类, 这两类人员能力要求如下:

(一)信息通信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A 类)能力要求。

1.具有信息通信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等院 校一年以上相近专业学习结业证书);具有 5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 信工程设计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国家及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工程强制性条文等,知识面广;掌握信息通信工程基本建设流程 和勘察设计作业流程。

3.担任过三项以上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的单项负责人,无不合格产品。

4.具备较强的策划和交付能力,具备工程项目的勘察事先指 导、设计事先指导、方案评审、设计评审、施工图交底、工程验 收的综合能力。

5.持有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证书。

6.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能力。

7.掌握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流程,具备较强的质量意识, 掌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的相关知识及要求。

8.掌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和环 境保护意识。

9.熟悉主流厂家设备型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二)信息通信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B 类)能力要求。

1.具有信息通信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等院 校一年以上相近专业学习结业证书);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 信工程设计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助理工 程师技术职称满两年以上)。

2.掌握国家及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工程强制性条文等,知识面广;掌握信息通信工程基本建设流程 和勘察设计作业流程。

3.担任过两项以上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的单项负责人,无不合 格产品。

4.具备较强的策划和交付能力,具备工程项目的勘察事先指 导、设计事先指导、方案评审、设计评审、施工图交底、工程验 收的综合能力。

5.持有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证书。

6.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能力。

7.掌握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流程,具备较强的质量意识, 掌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的相关知识及要求。

8.掌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和环 境保护意识。

9.熟悉主流厂家设备型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第十二条 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能力要求。

1.具有信息通信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 等院校一年以上相近专业学习结业证书),具有 1 年以上从事信 息通信工程设计工作经历;

2.掌握信息通信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信息通信工程基本建设 流程和勘察设计作业流程, 了解通信设计行业标准规范,并具有 实际应用能力;

3.具备现场查勘能力。能熟练使用勘察工具、仪器仪表及相 关软件;具备查勘前期资料准备、现场数据采集、现场初步方案 制定、草图绘制、整理汇总勘察资料的能力;

4.具备基本的绘图能力。能熟练使用绘图软件结合相关资料独立绘制图纸;

5.具备辅助设计工作的能力、掌握概预算定额及基础知识, 能熟练使用 Office、概预算软件等工具;

6.具备质量意识, 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的相 关知识, 了解通信设计行业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7.具备协助现场设计交底、施工配合、工程验收的能力;

8.熟悉主流厂家设备型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9.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知识,具备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工具的能力。

第十三条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材料员、资料员,各类人员能力要求如下:

(一)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3 年以上从事 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3 年内参与过 3 项以上(含 3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 目;

3.具备施工组织策划的能力。能够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 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4.具备施工技术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 底,能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

5.具备施工进度成本控制的能力。能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能负责施工现


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负责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 能参与现场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6.具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能参与质 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能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 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7.具备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的能力。能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 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能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二)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2 年以上从事 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2 项以上(含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 目;

3.具备准备质量计划的能力。能参与施工质量策划,能参与 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4.具备材料质量控制的能力。能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 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能负责监督、跟踪施 工试验,能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能参与材料、设备采购;

5.具备工序质量控制的能力。能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 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技术复核,能参与施 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能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能参 与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6.具备处置质量问题的能力。能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能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处理;

7.具备管理质量资料的能力。能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 质量资料,能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三)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2 年以上从事 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2 项以上(含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 目;

3.具备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 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的能力;

4.具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责任、组织、制度、防范 措施的能力;

5.具备对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的能力;

6.具备在建设现场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的能力;

7.具备建设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现场管理中 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的及时整改的能力。

(四)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2 年以上从事 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2 项以上(含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材料管理的能力。能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能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4.具备材料采购验收的能力,能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 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能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 能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能参与采购合同的管 理;

5.具备材料使用存储的能力。能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 收、发放、储存管理,能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 能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6.具备材料统计核算的能力。能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 账,能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能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 核算;

7.具备材料资料管理的能力。 能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 制,能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材料、设备资料。

(五)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2 年以上从事 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2 项以上(含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 目;

3.具备资料管理的能力。能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能 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4.具备资料收集整理的能力。能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 行施工资料交底,能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具备资料使用保管的能力。 能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 追溯及借阅管理,能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6.具备资料归档移交的能力。能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能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能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 与移交;

7.具备资料信息系统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的运用、服务和管理,能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具备能力要求的行业特需专业人员,可根据本办法 规定,结合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 自愿申请登记。登记分 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

第十五条 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类别的 考核。登记成功后将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六条 延续登记。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 4 个月,应申请 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 续登记的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延续考核。

第十七条 登记变更。持有登记证书的行业特需专业人员有下 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 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 变更。


1.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

2.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

第十八条 登记注销。登记人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 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3 个月内 申请办理登记 注销。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人员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受理单位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相应的手续,颁发、变更 或注销登记证书。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不予登记,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登记证书: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登记的。

2.取得登记证书的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

3.转让、涂改、伪造、倒卖、 出租、 出借登记证书,经查证 属实的。

4.持有登记证书的人员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业主投诉较多(一年之内累计超过2 次),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因弄虚作假撤销证书的,自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 得再申请该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证书的,均列入黑名单名录,期限为三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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